PJFG2023006
蓬江府〔2023〕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蓬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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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
江门市蓬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蓬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等程序,适用本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产品质量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制定有关主导产业、战略性产业集群、传统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措施,确定或者调整重大社会保障收费和待遇标准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
第六条 区政府行政负责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决策。
第七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区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绩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目录编制和管理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第十三条?区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各镇(街)、区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拟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完成本年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四条?各镇(街)、区有关单位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区有关领导可以在工作中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五条对各主体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上级部门提出要求或者区有关领导提出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交办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各镇(街)、区有关单位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建议内容涉及的研究论证单位不明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承担研究论证的单位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区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列入拟订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草案。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九条?区政府办公室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阅。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研究。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应当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区委同意。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相关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家、协会、商会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加强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并通过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二十九条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公布的材料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途径及时间、接受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一般于座谈会召开5日前将座谈会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三十三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
第三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第三十六条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可以向决策承办单位申请查阅有关参考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
第三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九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步骤、方法和时限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五)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
(六)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四十一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认为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且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将风险调整至可控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决策。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应组织本单位岗位公职律师或政府法律顾问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论证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在此基础上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第四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交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材料,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没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交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岗位公职律师或政府法律顾问及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策草案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四十四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五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四十七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对国家、省和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草案未经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五节 集体讨论
第四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交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材料,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岗位公职律师或政府法律顾问及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策草案的材料;
(八)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第四十九条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未经会议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时,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认为可以提交讨论决定的,应按工作程序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不能提交讨论决定的,按程序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五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该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草案作出决定。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五十三条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从作出暂缓或者修改决定之日起,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出台前报告和决策公布
第五十四条对我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先以区政府名义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由区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七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向区委请示报告前,应当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及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委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保留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及向区委请示报告的有关资料并与其他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政策,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五章 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
第六十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开展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六十一条?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督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第六十三条?区政府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对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多个执行单位,难以确定执行主办单位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六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六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包含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决策目标实现程度等;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区政府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十条?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了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区政府年度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按照《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七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会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移送原件并留存副本。
决策执行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在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30日内将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已经办结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归档,同时将档案扫描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档案向区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七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进行决策、决策严重失误、决策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履行决策程序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决策瞒报、谎报、漏报重大问题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开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七十六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协助机制,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行政决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项的,相关程序应当按照规定一并履行。程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履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8日。2016年8月4日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办公室公布的《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蓬江府办〔2016〕3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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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股
咨询方式:0750-264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