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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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2.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3.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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