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江门市蓬江区鹏顺塑料板材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单位名称:江门市蓬江区鹏顺塑料板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974817072
法定代表人:姜桂华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马骏路3号5栋厂房
经查,你单位原职工班少朋于2022年12月23日在你单位工作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2023年3月6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班少朋的死亡视同为工伤。2024年1月12日,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你单位向班少朋的家属班飞虎、李秋雪、农美习、班元恺支付班少朋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60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向班元恺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31200元,自2024年2月起逐月向班元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400元/月至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出现为止。因你单位逾期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班少朋的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为1041990元。经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9619.55元,尚欠1032370.45元。
由于你单位未按裁决足额向班少朋的家属支付上述款项,班少朋的家属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024年12月12日,我局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蓬江社保催〔2024〕29号),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上述情况,同时告知如你单位不按时支付的,我局按规定向班少朋的家属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款后,将依法取得追究你单位偿还的权利。催告后,你单位仍未能按裁决足额支付班少朋的家属上述工伤待遇款。
经审核,我局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3月17日支付班少朋的家属丧葬补助金60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38620.45元(已扣除法院执行款9619.55元),班元恺供养亲属抚恤金33600元(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合计1032370.45元。
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6457066)、《仲裁裁决书》(蓬江劳人仲案字[2023]1310号)、(2024)粤0703执3656号《执行裁定书》、《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偿告知书》(蓬江社稽告〔2025〕2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款1032370.45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偿还工伤保险基金的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附言:偿还先行支付班少朋工伤待遇款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文号:蓬江社稽追〔2025〕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小姐,联系电话:0750-327235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2号楼2311室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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