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天宇供应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24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天宇供应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MUBL0U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乐溪村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灿
鉴于你单位下属劳务派遣公司在海信产业园区工作期间,产生多条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平台的投诉,为全面排查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局于2026年3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等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24号),要求你单位在2026年3月31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但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亦未向我局报送相关整改情况和佐证材料。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2026年4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才收到你单位反馈的整改报告,但无相关佐证材料。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2026年4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才再次收到你单位重新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相关材料显示,2026年4月20日当天,你用工总量为170人(其中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为147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3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13.53%,超出10%的人数为6人。上述事实有询问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24号)以及送达回执、《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整改报告》、《截至2026年4月20日广东天宇供应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在岗人数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24号)。2026年5月19日,你单位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申请书》,陈述申辩内容显示你单位是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方完成整改,但未提交相关的整改佐证材料。因此,异议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针对你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违法行为,决定如下:按5000元/人的标准对广东天宇供应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决定。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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