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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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我市大中型企业加快建设总部型企业,鼓励市外大中型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是指对已获认定的江门市内总部企业实施的资助,扶持资金由总部企业所在市(区)与市本级按税收分享比例承担。
第四条 江门市本级及各市、区成立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外经贸、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工作以及政策扶持等管理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企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在江门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江门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设有下属机构不少于3家,且其中不少于2家为市外企业,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江门市迁出,不改变在江门市的纳税义务。
六、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上年度纳税的市、县两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并剔除出口退税后计算,下同)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并附企业纳税情况明细表。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及下属分支机构上年度财务报告、验资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外下属机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的审计报告原件。
六、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七、其它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初审: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以及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三、审核:各市、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的前期评审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各市、区政府审议核准。
第八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在每年的3月、9月集中进行。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将总部企业用地计划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用地需求。
第十条 地方奖励扶持措施。
从认定总部企业当年起5年内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一、对新获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认定当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
二、已获认定次年开始,总部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度增幅达到20%的,则当年度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对被认定为世界500强、总部在江门地区的企业,从获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市(区)按税收分享比例负担。
第十一条 奖励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
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年薪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高管人员,按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市、县两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地方奖励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法人签署的当年度企业地方贡献扶持《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各市、区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本企业纳税证明原件,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纳税情况明细表。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高管人员奖励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总部企业认定文件,申请奖励的高管人员的纳税证明。
二、企业法人签署的高管人员奖励《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三、企业应获奖励的高管人员的名册表原件,并附高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和任职证明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所提交的资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二、初审: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可向税务、户籍管理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以及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三、审核:各市、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的前期评审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批:各市、区政府对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上报江门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批复市财政局和各市、区执行。
五、执行:各市、区根据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的批复,将奖励资金支付给有关企业和人员。按规定市财政应承担数,年终由市与各区结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每年11月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各市、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各市、区政府确认后,进行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并更新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奖励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
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各市、区政府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财政需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用于对总部企业的扶持、资助及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统计及其它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并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不再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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