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和香港H股上市给予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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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函〔2016〕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发展新形势,引导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和香港H股挂牌上市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对在香港H股成功挂牌上市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根据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归集办法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3〕15号)执行。
五、本政策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企业(含蓬江区、江门高新区和江海区、新会区)。请鹤山市按东部一体原则,按照上述制订相应奖励政策;其余各市可参照制订相应政策。
六、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两年,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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