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蓬江区现代服务业区域总部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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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府办〔2012〕195号
关于印发蓬江区现代服务业区域总部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蓬江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引进和扶持现代服务业区域总部,根据江门市《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11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蓬江区现代服务业区域总部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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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蓬江区现代服务业区域总部扶持办法
为促进蓬江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加大力度引进和扶持现代服务业区域总部,特制定本办法。
一、现代服务业区域总部的认定
(一)本办法指的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旅游和会展业。
(二)企业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现代服务业区域总部认定:
1.在蓬江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2.申请年度在蓬江区缴纳相关主体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合计总额,下同)达到500万元;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三)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区域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下属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并附企业纳税情况明细表;
5.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四)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每年3月申请,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初审:由区经济促进局、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和企业所处的镇街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3.审核:由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议核准。
二、扶持措施
由蓬江区财政设立区域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对区域总部进行专项扶持,资金来源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一)对新引进区域总部的扶持。
1.2012年7月1日后在蓬江区设立的区域总部为“新企业”;
2.在蓬江区相关主体税种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或以上的新企业,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连续5年,不足500万元的当年不给予资金扶持。
3.对成功引进区域总部企业的个人或中介组织,连续5年按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二)对原有区域总部的扶持。
1.2012年7月1日前在蓬江区设立的区域总部为“原企业”;
2.原企业以2011年纳税总额为基数,以后每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主体税种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40%给予资金扶持,连续5年;
(三)对区域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按市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
(四)对特殊行业和具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个案处理。
三、扶持资金支付程序
(一)每年区政府将企业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企业填报的《区域总部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审批表》一份)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将市本级负担部分的扶持资金下拨到蓬江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将扶持资金全额下拨到镇街财政所,由财政所拨付给企业;
(四)镇街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年终与相关镇街结算。
四、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要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区政府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二)企业若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要及时书面报区经济促进局备案。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暂定五年。
附件:1.区域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区域总部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审批表
附件1:
区域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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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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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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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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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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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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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政府意见 |
(盖章) |
区经济促进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
区工商分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
区财政局 复核意见 |
(盖章) |
区政府 审批意见 |
(盖章) |
注:本申请表一式6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各1份;1份报市财政局局备案。
附件2:
区域总部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审批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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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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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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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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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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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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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资金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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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国税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地税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 复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政府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表一式6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各1份;1份报市财政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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