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发展激光产业暂行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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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珠西战略”和市委、市政府推动江门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蓬江区激光产业加快发展,现制定江门市蓬江区发展激光产业暂行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本办法:
1、在江门市蓬江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激光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
2、三年内无违法记录,且无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3、重点支持从事生产激光行业核心配件、包括激光器或具备整机生产及系统集成制造能力的企业。
第二条 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激光企业的发展。该项资金由区直及镇街按税收分成比例列入财政预算计划范围内。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四条 在企业投产后前3年,按实现销售额进行扶持,具体如下:
(一)投产后,当年销售额达10亿元(含10亿)以上的企业,可以通过招拍挂流程取得30亩以上用地,并按当年销售额1.2%进行奖励。
(二)投产后,当年销售额达5亿元(含5亿)以上的企业,可以按成本价购买厂房,按当年销售额1%进行奖励。
(三)投产后,当年内销售额达1亿元(含1亿)以上的企业,可以按优惠价购买厂房,并按当年销售额0.8%进行奖励。
(四)投产后,当年内销售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以上的企业,可以购买厂房,并按当年销售额0.5%进行奖励。
(五)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激光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激光龙头骨干企业、税收效益好等优质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激光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 对生产激光行业核心配件,包括激光器或具备整机生产及系统集成制造能力的企业,另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专项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场地租赁优惠扶持及扶持期限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进入指定产业园区的企业,投产后按照首年销售额进行分级扶持,具体如下:
(一)场地扶持面积
1、投产后首年销售额达3亿元(含3亿)以上,免租5000平方米,超出免租面积部分前两年按50%租金收取,第三年起正常收取租金。
2、投产后首年销售额达1-3亿元(含1亿),免租4000平方米,超出免租面积部分前两年按50%租金收取,第三年起正常收取租金。
3、投产后首年销售额达5000万-1亿元(含5000万),免租3000平方米,超出免租面积部分前两年按50%租金收取,第三年起正常收取租金。
(二)场地优惠期限
1、2017年上半年进驻并投产的企业,免租部分三年租金全免,第四年起正常收取租金。
2、2017年上半年进驻2017年年底前投产的企业,免租部分第一、二年租金全免,第三年免租50%,第四年起正常收取租金。
3、2017年下半年进驻2018年上半年投产的企业,免租部分第一年全年、第二年上半年租金全免,往后一年免租50%,再往后半年免租20%,第四年起正常收取租金。
4、2018年进驻投产的企业,免租部分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免租50%,第三年免租20%,第四年起正常收取租金。
第八条 对实现上市(主板)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完成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完成辅导上市验收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三)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四)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再融资奖励。已上市企业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实现再融资、且60%的资金投放在江门地区的,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对在香港 H 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在蓬江区政府认可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照企业获得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二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股票转让等方式再融资,按投放于蓬江区资金的2‰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第十三条 资助扶持智能装备激光行业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一)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国家级中心50万元,省级中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在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并获得资金资助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国家级1:0.3、省级1:0.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单项资助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
(三)初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员工除外),成功引进生产激光行业核心配件包括激光器或具备整机生产及系统集成制造能力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额作为奖励标准,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至2亿元(含1亿元)、2亿元至3亿元(含2亿元)、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第十五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自享受之日起,在蓬江区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不足10年且无正当理由迁出的,已享受扶持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
第十六条 明确扶持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蓬江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我区重点发展的智能装备制造、教育装备制造和生命科学等产业,经区政府批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蓬江区招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施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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