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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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