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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违反了《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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