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咨询《蓬江区中小微企业创业上市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字体:[大] [中] [小]
为推动我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蓬江区科技局起草了《蓬江区中小微企业创业上市奖励办法》,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可通过蓬江政务网民意征集栏目提供的回复窗口进行回复或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相关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踊跃参加,咨询期至2015年8月14日24时止。我局将对群众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文件进行完善。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锋,电话:8222024,传真:8222660
附件:蓬江区中小微企业创业上市奖励办法
江门市蓬江区科技局
2015年7月27日
蓬江区中小微企业创业上市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门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3]1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和香港H股上市给予奖励的通知》(江府办函[2013]3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蓬江区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纳入扶持资金扶持范围的企业。适用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于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镇(街)财政按区镇(街)两级政府税收分成比例分担。滨江新城(棠下镇)所属企业由滨江新城(棠下镇)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条 扶持资金扶持范围
1、挂牌上市奖励:在香港H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以及蓬江区政府认可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企业。
2、上市企业招商奖励:成功引进江门市外的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总部。“上市企业”是指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香港H股、新三板上市的企业。
3、融资奖励:成功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在新三板、天交所、地方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
第五条 挂牌上市奖励标准
1、奖励扶持标准:对在香港H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在蓬江区政府认可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奖励扶持条件: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已完成向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或所在股权交易机构有关管理单位申报材料并获最终审核通过,已完成挂牌上市。
第六条 上市企业招商奖励
1、奖励扶持标准:单位或个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员工除外)成功引进外地上市企业,按照上市企业入驻当年产值(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5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奖励扶持条件:上市企业要完成整体搬迁或将总部搬迁到蓬江区,并在蓬江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
第七条:融资奖励标准
1、奖励扶持标准:
对于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照企业获得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股票转让等方式再融资,按投放于蓬江区资金的2‰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奖励扶持条件:通过风投机构融资的企业要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协议,并成功获得投资。通过规定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完成签订相关协议,所获融资要已经投放于蓬江区。
第八条 申请挂牌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交材料:
1、江门市蓬江区内企业挂牌上市申报奖励联审表;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以及其他相应服务协议(复印件);
4、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企业挂牌(上市)的决议,并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5、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6、挂牌交易机构同意企业挂牌(上市)的函(复印件);
7、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上市的核准文件(如有,复印件);
8、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声明;
9、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并提供原件供查验。
第九条 申请上市企业招商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材料:
1、《推荐外地上市企业入驻蓬江区奖励申请表》;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推荐引进的企业出具的证明函;
4、引进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5、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并提供原件供查验。
第十条 申请融资奖励的企业需提交材料:
1、《蓬江区融资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风险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有);
4、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5、所获得的投融资款项到账证明;
6、获得投融资资金投放承诺函;
7、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声明;
8、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并提供原件供查验。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受理与资金审批拨付
材料报送与受理
企业申报材料需由所属镇(街)进行审核后,报送蓬江区科技局。未经企业所属镇街审核同意而报送的材料,蓬江区科技局不予受理。
资金审批与拨付程序
1、自企业申报正式受理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联审,报区经促局和区金融办备案;
2、联审意见上呈区分管领导审定;
3、区财政局按其所承担份额拨付奖励资金给企业所属镇街;
4、企业所属镇街于收到区财政局奖励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条件的,自满足条件之日起,半年内由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行提出申请,承诺在获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留在蓬江区。
第十三条 凡已申请并获得蓬江区与本办法同类型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享受蓬江区相关扶持政策。企业重复申报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蓬江区政府将依法追回。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蓬江区中小微企业科技金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蓬江府办[2014]160号)中有关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条款停止执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