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蓬江区杜阮镇“12?4”高处坠落一般伤亡事故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12月4日14时34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江杜西路248号地块临建厂棚
三、事故发生涉及业主:叶某某
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工种 | 伤害程度 |
李某某 | 男 | 56 | 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清远市 | 杂工 | 死亡 |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七、事故基本情况:
(一) 临建厂棚概况:
叶某某将原用途为员工宿舍建筑物拆除升级改造为临建工棚,厂棚占地面积约700m?,厂棚建造为单层钢结构。
2020年10月8日,叶某某将升级改造厂棚的事项与黄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厂棚的建造统一由黄某某组织实施(包括拆旧建新),未签相关承包的书面合同,签有一份《安全责任书》,涉及施工工期及施工人员短缺等原因,黄某某又将钢构搭建工序转包给何某杰统筹施工建造,在实施厂棚钢构搭建作业时,何某杰又以350元/天/人的工价临时聘用了李某某、何某云、阮某亮、朱某康。
(二) 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1.业主:叶某某,58岁,是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江杜西路248号工棚建造业主。
2.承包方:黄某某,68岁,从事农村泥水工匠行业,无建筑施工资质。
3.施工方:何某杰,27岁,从事钢构搭建行业,无建筑施工资质。
4.施工工人:
李某某(死者),56岁,无正式单位的散杂工,无建筑施工上岗资格、高空操作资格证。
何某云,36岁,无正式单位的散杂工,无建筑施工上岗资格、高空操作资格证。
阮某亮,40岁,无正式单位的散杂工,无建筑施工上岗资格、高空操作资格证。
朱某康,30岁,无正式单位的散杂工,无建筑施工上岗资格、高空操作资格证。
四人均临时受雇于何某杰,2020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期间,在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江杜西路248号地块从事钢结构厂棚搭建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12月4日13点30分,何某云、阮某亮、朱某康、李某某4人一同驾乘小汽车到蓬江区杜阮镇江杜西路248号在建厂棚工地,到达后4人用竹梯爬上去6米高的工棚上开始盖瓦作业,李某某、阮某亮负责棚顶的铺排锌瓦,何某云、朱某康负责锌瓦的螺丝紧固,期间4人均未落实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护措施。14时34分,李某某在铺排锌瓦向后退的过程中踩空失足坠落地面受伤,当时李某某还有意识,能回何某云的话。阮某亮现场拨打了120电话呼叫救护车,因等不及救护车,何某云和阮某亮将李某某抱到小汽车后排,由朱某康驾车送至龙溪医院抢救,之后李某某又被龙溪医院转送到五邑中医院抢救,当天17时14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蓬江区、镇两级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杜阮镇应急办、杜阮镇住建所、杜阮镇派出所、杜阮镇人社所等单位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相关的善后处置工作。经调查组的了解核实,“12·4”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从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组织抢救时效性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的过程规范有效,没有引发社会舆论热点及扩大人员伤害、扩大事故损失的情形。
(四)李某某失足坠落现场图
八、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李某某在没有高空作业实践基础及取得高空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冒失进行6米高厂棚的天面排设锌瓦作业。
2.缺乏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必要辅助工具保护。
3.李某某本人安全意识淡薄,高空施工作业安全不专注,脚步移动时身体失去重心。
(二)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查找书证资料、询问调查和走访分析,叶某某、黄某某、何某杰在搭设工棚工程建设中的下列问题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混乱,凌乱地组合散杂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施工方案要素缺陷严重;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环节流于形 式;未配备高空作业防坠落伤害的防护器具及设施;施工人员冒险及无证上岗作业。
2.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缺乏统筹管理。
3.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监管及第三方监理监督缺失。
4.一线施工安全责任不落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蓬江区杜阮镇“12?4”高处坠落一般伤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九、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建议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如下处理:
1.李某某:人身安全意识淡薄,在高空作业缺少实操经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基本安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冒失进行6米高厂棚的天面排设锌瓦作业及对天面行走线路不专注,踩空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何某杰、黄某某:在建设施工资质、能力水平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承接叶某某厂棚搭设建造工程;在实施厂棚建造过程中,施工组织混乱,施工方案简陋无验证,施工现场统筹管控不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能管控一线施工的作业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何某杰、黄某某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3.叶某某:在对原有员工宿舍建筑进行升级改造为厂棚的过程中,将厂棚搭设的建造工程发包给无建造资质的黄某某等人,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监管及聘用第三方监理情况下,任由黄某某、何某杰凌乱地组合施工队进行厂棚建造,未能有效督促承包方、施工方做好一线施工现场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叶某某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厂棚建造的事项书面通报主管部门,其中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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