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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杜阮镇“1·24”车辆伤害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5-20 打印】 【 关闭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蓬江区杜阮镇“1·24”车辆伤害一般伤亡事故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1月24日04时27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村委会骑龙山工业区B区之一号的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营业部分大件区

    三、事故发生单位: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五、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种

伤害程度

曹某某

32

广西三江

托盘搬运车司机

死亡

    六、直接经济损失:123万元

    七、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1.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事故中叉车的使用管理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执照号码 :91440703747063966H;法定代表人:马家彬;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镇联合沙冲围4号厂房;成立日期:2003年1月27日;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承办国际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运、配载、货运代理;汽车租赁、汽车用品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五金工具租赁;经济信息咨询;票务代理;仓储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检测服务;维修: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执照号码 :914407047911538543;负责人:李丽贞;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村委会骑龙山工业区B区之一号;成立日期:2006年6月30日;经营范围:承办国际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凭公司有效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普通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凭公司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袁某某男,汉族,担任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营业部的运作主管,主要负责人员管理、快件的现场分拣装卸、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4.黄某某:男,汉族,担任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营业部的现场协管(运作员),主要负责快件现场分拣装卸、协助现场管理。   

    5.王某某:男,汉族,中山市鸿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临时工,于2020年12月31日被公司派遣到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营业部工作,是事故中叉车(场内粤J-13918)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曹某某男,侗族,珠海市卓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临时工,被派遣到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营业部工作,是事故中死亡的托盘搬运车司机。

   (七)事故车辆:1.王某某驾驶的叉车的使用登记信息:登记证编号:车11粤JA0054(18);牌号:场内粤J-13918;使用单位: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设备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代码:51104407002018080001;产品编号:05025DB1580;叉车定期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3月。2.曹某某驾驶的车辆:产品名称:托盘搬运车;型号:CBD20;出厂编号:080207L2570;发动机号:20B10915;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八)场地、应急物资情况:1.事故发生地点是物流中转场及快件分拣装卸活动场所,各种专用机动车辆和人员混合作业、没有设置叉车作业专用通道;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

八、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某某的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驾驶叉车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对叉车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制度的落实监督不到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专用机动车辆与人员混合作业、没有设置叉车作业专用通道。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现场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低下。

    2、袁某某未严格执行落实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有关叉车管理制度,对叉车钥匙未进行专人保管,未对叉车领用、交还落实专人把关,对王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多次驾驶叉车作业未进行制止。

    3、黄某某未严格执行落实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有关叉车管理制度,明知王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多次驾驶叉车作业未进行制止,身为管理人员却存在无证驾驶叉车行为。

   (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根据事故基本情况、车辆使用场所性质、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蓬江区杜阮镇“1?24”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对蓬江区杜阮镇“1?24”车辆伤害一般伤亡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作为叉车使用管理单位,对叉车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制度的落实监督不到位,对下属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是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

    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二)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是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

   (三)王某某

    王某某的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驾驶叉车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其劳务派遣单位和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依法对其进行内部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四)袁某某

    袁某某未严格执行落实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叉车管理制度,对叉车钥匙未进行专人保管,对叉车领用、交还未落实专人把关,对王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多次驾驶叉车作业未进行持证情况核实或制止,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依法对其进行内部处分。

   (五)黄某某

    黄某某未严格执行落实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叉车管理制度,明知王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多次驾驶叉车作业未进行制止,身为管理人员却存在无证驾驶叉车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依法对其进行内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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