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建〔2024〕18号),现将调整的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20.76万元下达给你局,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出,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210110 保障性租赁住房”,请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经济分类科目。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 号)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发挥财政资金预期效益。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建〔2024〕18号)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