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杜阮段)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规划红线范围(详见附件1)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 征收实施时间:2023年3月30日起实施。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天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蓬江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 征收补偿工作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红线范围图.zip
附件2: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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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