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生态环境总局公告 2005年 第 62 号)》 。
放射源的分类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 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 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Ⅴ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