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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蓬国土环保(环保执法)决定字〔2016〕1号
发布时间: 2016-09-26 打印】 【 关闭

蓬国土环保(环保执法)决定字〔20161号

 

当事人:高**(蓬江区壹顺美食店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3600780902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花园乐怡路15号首层、二层U-Z交1/4-1/5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蓬江区壹顺美食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中餐制售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6年5月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使用产生油烟的餐饮设备及工具

2、罚款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10144067030124103500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6日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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