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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国规环罚字[2016]3号
发布时间: 2016-05-12 打印】 【 关闭

 

蓬国规环罚字[2016]3号

 

当事人:张**(江门市蓬江区映日休闲吧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3600780986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民兴路31号106、107、10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江门市蓬江区映日休闲吧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6年2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工具

2、罚款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县级非税资金归集户”,用途:环保罚款,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8006,)。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2日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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