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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价格提醒函
发布时间: 2023-08-03 打印】 【 关闭

各医疗机构:

  为督促我区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高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查询服务。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药品(医疗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二、严格落实促销行为规定

  医疗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地标示活动信息。

  1.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2.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3.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4.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5.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三、严禁虚假宣传行为

  1.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2.不得通过隐瞒诊疗风险、夸大诊疗效果等方式虚假宣传,不得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进行虚假宣传。

  四、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价格提醒函》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区良好的医疗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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