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省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省、市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六条
(一)基本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5.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有产学研合作基础的优先。
6.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查、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原则上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5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25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
——公益类: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5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第八条
(一)工程中心以自愿申请、择优遴选为原则,申请单位填写《组建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并附《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简称《组建方案》),一式二份,由所在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江门市科技局。
(二)江门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纳入
(三)获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当年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工程中心依托单位须签订《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申请单位递交的《合同书》和《组建方案》,将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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