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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蓬江区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16 打印】 【 关闭

关于进一步规范蓬江区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

为切实保障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的困难救助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无”对象条件

城市“三无”人员是指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60岁以上,以下简称“孤老”)、残疾人(以下简称“孤残”)或者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满18岁而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就读全日制大学的可继续纳入认定资格)。各街道要严格按照“三无”人员的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纳入申报救助范围。

二、实施救助内容

(一)居住保障。“三无”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孤老、孤残原则上以集中供养为主,如需散居,需经由本人或代理人向区民政局、街道申请。

(二)生活保障。散居“三无”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保障金600元,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以每人每月800元(其中孤儿1000元)标准由区民政局向集中供养机构支付。区民政局、区慈善会以及各街道以“三无”人员为首要保障对象,资助其基本生活用品。

(三)医疗保障。为“三无”人员购买城乡医疗保险,其自付部分的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门诊治疗费用每月最高补助500/人,如因特殊病种每月确需500元以上的门诊支出,需向区民政局提交调高限额申请。

(四)教育保障。由区民政局、区慈善会资助孤儿教育费用,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小学学杂费600/.年;初中学杂费1,000/.年;高中(含中专)学杂费2,000/.年;大学(含大专)学杂费6000/.年。

(五)丧葬保障。“三无”人员基本丧葬费用(不保留骨灰)由区民政局负担,如需要举行仪式或保留骨灰等额外费用由其代理人或亲属负担。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申请报告等相应的基本材料,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小组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及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报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二)孤老、孤残人员财产由本人与区民政局以协议形式明确财产归属及使用办法。

本通知由201111日起执行。

 

附:《江门市蓬江区城镇“三无”孤老对象申请表》

《江门市蓬江区《儿童福利证》登记表》

《江门市蓬江区城镇“三无”孤残对象申请表》

 

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      

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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