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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发布时间: 2015-03-31 打印】 【 关闭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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