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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心城区(蓬江区、江海区)2019年第三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发布时间: 2019-12-25 打印】 【 关闭

江门市中心城区(蓬江区、江海区)2019年第三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为做好2019年第三次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地理位置、房源

本次分配的房源共252套,来自6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及前期筹集的公租房,分别是:

(一)福泽园保障性住房小区

位于蓬江区星河路星河花园南侧,现有可供分配房源30套。其中,两房一厅型(配租2-3人家庭户,除夫妻关系2人家庭户)14套,建筑面积47.35-51.05平方米;三房一厅型(配租4人及以上家庭户)16套,建筑面积55.04-56.13平方米。

(二)惠泽园保障性住房小区

位于河南下沙裕安花园西侧,现有可供分配房源47套。其中,一房一厅型(配租1人家庭和夫妻关系2人家庭户)8套,建筑面积43.94-44.1平方米;两房一厅型(配租2-3人家庭户,除夫妻关系2人家庭户)39套,建筑面积55.33-58.88平方米。

(三)润泽园保障性住房小区

位于蓬江区里村大道西侧,现有可供分配房源109套。其中,一房型(配租1人家庭和夫妻关系2人家庭户)109套,建筑面积30.41-40.27平方米。

(四)上城·摩卡园

位于蓬江区育德街与天福路交界处,现有可供分配房源49套,均为两房一厅型(配租2-3人家庭户,除夫妻关系2人家庭户),建筑面积为54.91~55.03平方米。

(五)步梯公共租赁住房

步梯公共租赁住房现有可供分配房源17套,分别位于江海区的兴南小区和江南新村,兴南小区11套,江南新村6套。其中,一房一厅型(配租1人家庭和夫妻关系2人家庭户)9套,建筑面积36.96-49.72平方米;两房一厅型(配租2-3人家庭户,除夫妻关系2人家庭户)7套,建筑面积55.68-59.38平方米;三房一厅型(配租4人及以上家庭户)1套,建筑面积77.51平方米。

二、分配对象

本次分配的对象共225户,主要是分配符合一房型、两房型和三房型条件的对象,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8日前公示符合廉租户保障资格的1人家庭51户,2人家庭(夫妻关系)4户,2-3人家庭39户,4人以上人家庭2户;符合公租户保障资格的1人家庭47户,2人家庭(夫妻关系)7户,2-3人家庭66户,4人以上家庭9户。

三、分配原则

按公示家庭人口划分,1人家庭和夫妻关系的2人家庭分配一房型、一房一厅房型;2-3人家庭分配两房一厅房型;4人家庭分配三房一厅型。其中2-4人(除夫妻2人家庭外)家庭可向下选择两房一厅、一房型、一房一厅房型,如相应房源不足则产生轮候号。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规定

(一)租金标准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的月租金计算:

⑴持《低保证》的家庭1元/

⑵其他家庭:上城·摩卡园、惠泽园、福泽园及润泽园:1.8元/;兴南小区:1.2元/,江南新村:1.5元/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的月租金计算,共分两部分:

⑴属于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

以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乘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公示为准)总人数,作为住房保障总面积,该部分租金标准按以下办法计算:

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公示为准,下同)低于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即家庭人均收入在1995元以下的<含1995元>)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60%计收;

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70%之间(即家庭人均收入在1995-2327.5元范围内的<含2327.5元>)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③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政府公布标准70%-80%之间(即家庭人均收入在2327.5-2660元范围内的<含2660元>)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80%计收。

⑵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

如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享受保障的住房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表:

幢号

层数

公租房实际租金标准(元/㎡)

市场

租金

按80%

计算

按70%

计算

按60%

计算

兴南里41、42和47幢

首层

--

--

--

--

二~五层

9

7.2

6.3

5.4

六层(顶层)

8.5

6.8

5.95

5.1

惠泽园1-4幢

首层

11

8.8

7.7

6.6

二~十三层

11.5

9.2

8.05

6.9

十四层(顶层)

11

8.8

7.7

6.6

惠泽园5-8幢

首层

11

8.8

7.7

6.6

二~十四层

11.5

9.2

8.05

6.9

十五层(顶层)

11

8.8

7.7

6.6

惠泽园9-10幢

首层

11.5

9.2

8.05

6.9

二~十四层

12

9.6

8.4

7.2

十五层(顶层)

11.5

9.2

8.05

6.9

福泽园1-5幢,8-11幢

首层

11

8.8

7.7

6.6

二~十层

11.5

9.2

8.05

6.9

十一层(顶层)

11

8.8

7.7

6.6

润泽园1、4幢

首层

11.5

9.2

8.05

6.9

二~十八层

12

9.6

8.4

7.2

十九层(顶层)

11.5

9.2

8.05

6.9

润泽园2、3幢

首层

11.5

9.2

8.05

6.9

二~二十一层

12

9.6

8.4

7.2

二十二层(顶层)

11.5

9.2

8.05

6.9

上城摩卡园

首层

11.5

9.2

8.05

6.9

二~十七层

12

9.6

8.4

7.2

十八层(顶层)

11.5

9.2

8.05

6.9

江南新村

首层

9

7.2

6.3

5.4

二~五层

9.5

7.6

6.65

5.7

顶层

9

7.2

6.3

5.4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

1、惠泽园、福泽园、润泽园和上城·摩卡园地段: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0.6元//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 0.75元//

2、其他地段按当地所设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计收,以签订协议为准。

(三)其他

1、惠泽园、福泽园、润泽园和上城·摩卡园停车场收费:摩托车位25元/月,小车车位200元/月;

2、其他地段以签订协议为准。电梯及楼梯间照明电费按住户分摊,另行计收。

五、摇号时间和地点

(一)摇号时间:

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上午9:30时;

(二)摇号地点:市住建大厦三楼多功能厅(江海一路83号)

  六、配租程序

(一)现场签到

申请人在配租当日8时30分—9时30分到配租现场进行签到并领取座位号,逾时不签到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签到,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第三人签到,但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与受委托人共同向市住建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签到手续。签到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摇号配租

1、按现场签到先后顺序确定座位号。申请人签到时,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签到先后顺序安排一个座位号,申请人拿到座位号后按号入座。

2、抽取摇号顺序号。工作人员将已验证过的摇号顺序号用信封装好放入抽号箱中,申请人按座位顺序号从抽号箱中自行抽取一个号码,抽中的号码即为摇号顺序号,摇号时将按摇号顺序号依次进行摇号。

3、摇号。工作人员将预先设定的代表房源的摇号球投入摇号机中,当主持人宣布摇号配租开始时,由申请人按自行抽中的摇号顺序号(从1号开始)依次到前台自行按键摇号,其摇中的珠号所对应的房号,即为该申请人所选中的房源(房源门牌号与摇号号对照表在现场公布)。申请人摇中房源后须到现场服务处进行登记,并现场签订《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三)手续办理

1、参加本次摇号分配的申请人凭《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租赁手续。

七、放弃处理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租房的。

 八、有关要求

 (一)实施摇号选房后,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具有相同保障资格(即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之间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之间)的租赁人,可在上述保障性住房小区内自愿调换,也可在本小区内自愿调换住房,但须双方同时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换房手续。

(二)经自愿申请调整房源或换房后,在新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换房。如需换房,必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经街道(或就业单位)、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重新对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当年公布的住房保障范围的,再办理相关换房或续租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或收入等状况,以虚假资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追缴房租差价并上缴财政,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分配中有以权谋私的行为,查实后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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