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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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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3005
蓬江府〔2023〕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十一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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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
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和健全我区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人才的吸引力,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3〕4号)、《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服务人才,全区统筹、分工负责,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配租(售)方案、重点企业(项目)遴选条件,以及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等,日常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区人才住房工作,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年度人才住房配租(售)使用计划,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申请受理和审核,将配售人才住房的产权限制转让信息报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联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同做好人才住房产权变动情况核查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人才安居工作有关经费,将人才安居保障资金计划,列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落实货币补贴和筹措房源所需资金,监督人才安居资金使用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资格、社保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负责购房、安居租房、住房和生活等补贴发放业务,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年度人才安居配租(售)使用计划。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属地配建房屋交由国有企业接收的具体单位,协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接收单位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售)工作。核收人才未达承诺服务年限退回相应金额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条人才住房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通过“限地价+竞配建”方式产生的配建房屋或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支持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园区,统一建设人才住房。支持利用存量国有资产改型为人才住房(优先采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配租人才住房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人才居住生活需要。
第六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置包括减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配售人才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发放购房、安居租房、住房和生活补贴等。货币补贴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人才住房通过个人、重点企业(项目)和经区政府批准的事业单位,以定向配租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人才所在用人单位负责申办配租手续(事业单位人才由个人申办),并与人才住房所有人签订配租合同,人才住房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统一缴交,其中事业单位由个人缴交。人才提升人才层级的,提交新的人才资格材料并经审核认定后,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变。
第八条人才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房屋配售基准价和配租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根据配租(售)优惠政策规定,按照不同层次人才类别折扣标准计算配租房屋租金、配售房屋售价。
第九条人才住房配租(售)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同级人才类别现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在同等条件下,人才住房应当优先配租(售)给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人才住房配租(售)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申请数量和房源情况等因素,制定人才住房配租(售)方案。配租(售)方案报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审定,呈区政府审批同意,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后组织实施。申请单位取得配租房源后制定本单位的人才住房分配方案,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经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可参与人才住房配售、配租。
第二章人才住房配租(售)
第十二条 申请配售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全职工作合同(在我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实现自主创业(作为持证人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在我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在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记录为准,下同。
(二)申请人家庭在蓬江区拥有不超过1套任何形式住房,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三)本人及配偶,只能申请1套人才住房,不可多头、重复申请。
(四)本人及配偶,在居住人才住房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在我区以外就业创业且经认定、评定或举荐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的,需满足第(二)、(三)、(四)条。
第十三条我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满足第十二条第(一)、(三)、(四)点且在蓬江区无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已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屋产权)可申请租住人才住房,租住人才住房可申请减免一定面积的租金,超出优惠面积的部分,按照配租基准价执行:
(一)顶尖人才免费提供1套2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居住,全职在蓬江区工作满5年后赠与个人。
(二)一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二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四)三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70平方米。
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范围,按《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32号)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级领军人才可免费提供1套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居住,省级领军人才可免费提供1套12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居住,全职在蓬江区工作满5年后赠与个人。
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范围,按《关于〈江门市引进产业顶尖人才、领军人才补贴申请指南〉的补充说明》(江人才发〔2020〕1号)执行。
第十五条人才住房的赠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提交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人才住房所有人与申请人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产业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除外)减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后,最长可续租1年,续租期间不享受租金减免。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条件的各类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承诺在蓬江区工作5年,可按以下标准享受优惠购买人才住房:
(一)顶尖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5折。
(二)一级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7折。
(三)二级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折。
(四)三级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
(五)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折。
(六)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
(七)取得本科学历,或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符合《江门市急需紧缺产业人才目录》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9折。
在我区以外就业创业且经认定、评定或举荐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承诺在我市工作5年的,可根据人才对应层级按本条(一)至(四)标准享受优惠购买人才住房。
第三章重点企业(项目)配租
第十八条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区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A类、B类、C类、D类重点企业(项目)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项目)名录草案,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第十九条各类重点企业(项目)配租人才住房提供给本单位人才租住,可以申请减免一定面积的租金,超出优惠面积的部分,按照配租基准价执行:
(一)A类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1200平方米(不少于10套)。
(二)B类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1000平方米(不少于8套)。
(三)C类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600平方米(不少于5套)。
(四)D类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400平方米(不少于3套)。
每次面向上述重点企业(项目)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第四章 受理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在区政府网站公布配租(售)房源,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租金或配售基准价、房源套数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人才住房配租(售)申请人可根据房源公示情况,结合实际需要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审核和分配流程如下:
(一)资料受理。对提交材料完备的申请,受理机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备的,受理机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次性告知原因。
(二)资格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发函至相关部门协查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协查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相关情况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配租(售)资格审核。经受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审核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人自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不能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资格公示。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税务局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四)轮候选房。人才住房配租(售)实行轮候分配。申请人(单位)持相关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轮候选房。
人才住房配租(售)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人才住房应当按照人才类别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类推优先配租(售)。享受同类折扣的人才按现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在同等条件下,人才住房应当优先配租(售)给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每位申请人只享受一次选房机会,如对备选房源不满意,可自动放弃本期选房资格,下一期可重新申请。如申请对象对已选中的房源不满意而放弃的,则两年内不得申请人才住房的配租(售)。
重点企业(项目)配租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A类重点企业(项目)、B类重点企业(项目)、C类重点企业(项目)、D类重点企业(项目)按顺序依次类推优先配租。同一类别的重点企业(项目)现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五)配租(售)结果公示。通过人才住房配租(售)的人员名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人才类别、分配住房地址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税务局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六)签订合同。分配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人才除外)与人才住房所有人签订配租合同,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人才除外)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住房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人才住房所有人签订购房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负有监督人才住房使用情况并向人才住房所有人报告的义务。如发生申请单位(个人)擅自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的,人才住房所有人按配租期间配租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标准向申请单位(个人)追回减免租金。如申请单位(个人)在人才住房从事相关违法活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配售的人才住房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赠予、抵押(不含按揭),并参照《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有关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满5年转让、赠予、抵押(不含按揭)人才住房时,需提供在江门市累计5年社保或个税证明,未能提供的,应按未服务年限(60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缴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房屋配售基准价优惠金额,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此条适用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政策出台以来享受有关优惠的对象。本条款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仍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连续2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的,人才住房所有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的人才住房,并追回欠缴租金。
第二十七条申请配租(售)单位(个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人才安居待遇的,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录入诚信档案,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部属高校院所、市属单位的人才及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可参照本办法向蓬江区相关部门申请配租(售)人才住房。
第二十九条人才住房配售或赠与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配建车位优先满足人才,可享受一定的优惠,配售流程参照人才住房配售管理,车位配售方案可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需保障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与我市、区相关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蓬江区人才住房配售申请指南
2.江门市蓬江区高层次人才住房配租申请指南
3.江门市蓬江区重点企业(项目)配租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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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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