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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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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府办〔2011〕186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八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江门市蓬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实现我区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目标,根据《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40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6周岁,具有蓬江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村改居”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按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新农保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新农保工作负总责,并将新农保工作列入我区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算和核发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管理参保人的参保资料、待遇支付台帐,做好我区新农保基金的结存、划拨、收支核算、对数、账务管理等财务会计、统计工作,并编制有关报表。

  区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把新农保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办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上级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

  区民政部门、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低保对象、五保户和重度残疾人参保资格的确认和相关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编制补助资金的收支预算,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衔接。

  区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审核工作。

  区农业部门负责对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民资格审核工作。

  区组织、宣传、编办、发展改革、公安、计生和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新农保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做好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人员名单的确认、审核与公示等工作。
新农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核定,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等5个缴费档次。参保人以每个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在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条件前不得支取。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金额随同个人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补助数额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三)政府补贴。

  1.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政府补贴单独记账,并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中断缴费的,政府补贴部分同时停止划入。

  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建立。

  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和区本级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起步第一年,市与区各负担50%;从第二年起,市与区按45:55比例分担。区负担部分由区本级和相关镇街按财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担。

  (四)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第七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本级财政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

  第三章  待遇领取和发放

  第八条  待遇领取。

  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户籍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一)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户籍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并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缴费。

  (二)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至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不超过15年。政府补贴按每年的标准逐年给予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在年满60周岁时因中断缴费的年限须一次性补缴,但补缴的年份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且不补发参保人父母养老金。

  (三)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 (含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含15年)。参保人因中断缴费而导致在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延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九条  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如果首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出一年每月加发一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本级和相关镇街按财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四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十一条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其原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未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原已建立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改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对于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转按新农保制度参保缴费,在达到享受养老待遇条件时,在新农保待遇基础上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55元和当地基础养老金21元;对于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对于已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55元,并加发当地基础养老金2元。

  (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和当地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市土地出让成交价格中按一定标准计提资金,建立政府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本办法实施的第一年,由市、区按7:3比例承担,其中,区负担部分由区本级和相关镇街按财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担;第二年起统一由市计提的专项资金解决。每年的计提金额纳入预算管理,由区有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际需要报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编报执行。

  (三)对符合《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确认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项目性质分别共同负担。属省重点项目的,除省政府负担50%外,其余部分由市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其它项目由市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专项资金中安排。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后按原待遇续发的养老金,由市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上述(二)、(三)两条所述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资金若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时,由市和区按7:3的比例承担。今后,如市与蓬江区土地出让收入分享制度有调整的,上述分担机制相应研究调整。

  (五)符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1〕8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其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但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才能享受市基础养老金。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新农保保费统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收缴。具体收缴办法和政府补贴拨付办法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失去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于每年9-11月期间,由所在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生存证明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验证。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12月起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证实生存者,仍符合领取条件的,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死亡后,发给其家属丧葬费和抚恤金500元。所需资金列入区本级新农保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四)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政府补贴的本息划入新农保基金。

  (五)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的继承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政府补贴的本息划入新农保基金。若没有合法的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

  第十八条  受刑事处分的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关系处理办法。

  (一)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  基层服务能力建设。

  (一)按照市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安排专项经费,为各级经办机构配置必要的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信息网络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服务网络。各镇(街)成立社会保险管理所,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办新农保有关申办、缴费等工作。在各行政村设立社会保险管理站,并至少聘请一名村社保协理员,主要负责本行政村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参保、协助参保人办理个人缴费和申领待遇、协助行政村组织公示和资格审核,受理农村社会保险举报。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新农保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新农保管理经费标准、协理员公开招聘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意见,商市有关部门并报区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实行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与新农保同步。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组织。由区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则组成,按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新农保费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定期向参保人公布养老金的发放情况,提供参保人个人账户有关信息和新农保政策的咨询、查询服务。参保人有权举报新农保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将本村(居)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名单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在30天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否则以非法获取养老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新农保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新农保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侵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新农保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印发蓬江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办〔2008〕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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