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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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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府办[2012]24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门市蓬江区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教育局反映。


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门市蓬江区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除外)的活动。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并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设置,并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办中小学按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规范中小学的标准设置;
       (二)民办幼儿园按《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设置;
       (三)非学历教育机构按《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

       第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申请筹办和申请开办(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筹办民办学校程序:
       (一)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请筹办报告书》(属镇、街管的要到当地镇、街中心校加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拟任校长、园长或行政负责人的聘任合同;
       4、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场地租用合同、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由区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小组对举办材料及办学场地进行审查。条件具备的,发给《同意筹办批复》,不同意则说明理由。审批部门接到《申请筹办报告书》及举办者的有效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办批复。

       (三)举办者必须得到区教育局同意筹办批复后方可开始筹建,进行校舍建设、招聘教师、完善设备等。筹设期间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

       第十一条 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到期未达到基本要求或不申请开办的,由区教育局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申请正式设立的程序:
       (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装修完善、设备实施进场后,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交开办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举办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报告(含筹办是否达到基本要求);
       2、《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3、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
       4、拟办民办学校的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5、拟办民办学校的规章制度;
       6、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设立的批复飞并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刻制公章并要分别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区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队领取上述“四证”后,举办者方可招生,进行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切表示其办学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使用“国际”、“中华”、“全球”等字样。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出借、转让。

第三章 办学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办学。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批准的办学层次、内容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招收境外学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发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同时要接受区教育局及所在地镇(街)中心校的业务指导、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要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教材进行教学,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严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是本区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初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二)对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四)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并组织评估;
       (五)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对民办学校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受理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七)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中心校是本镇(街)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区教育局要求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提出意见;
       (二)监督、指导民办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办学校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四)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各镇(街)中心校应安排民办教育专职人员,依照相关管理要求,管好辖区内的民办学校。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报送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的董事或理事。如有需要,区教育局、镇(街)中心校可以委派人员参与学校的管理。被委派人员不享受民办学校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民办学校要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在教研活动、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表彰奖励、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民办学校应当接受区教育局及镇(街)中心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全区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学生学籍,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及时向区教育局办理学生转学、修学、复学、退学等的呈批手续。

       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区教育局验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编制,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聘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校长、教师。聘任校长(园长)的须报区教育局核准。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聘用教师、职员时,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职员。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党、团组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设立教职工工会组织。教职工工会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活动条件。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报区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向区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书;
       2、收费项目及标准;
       3、定价测算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备案资料,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收费标准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区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杂费、保教费(学前教育)、伙食费、住宿费、校车费、体检费(学前教育按规定项目)、校外活动费(郊游、看电影等活动)、校服费、军训食宿费。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提供有偿服务。严禁任何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没有备案)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语。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104号),财政部发布的《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要建立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每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报镇(办事处)中心校和区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民办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等方面,按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十八条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表彰和奖励为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章 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建学校安全卫生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水平。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学生(幼儿)伤亡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在年审中均定为“不合格”等次,并追究举办者的相关责任。

       (二)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学校校门前必须安装监控录像和值班报警电话,且监控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符合有关标准及要求。按要求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安全规定。按照要求保证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专职校园保安,做到持证上岗。要定期对学校场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用水、用电、交通、防火、防震、防盗、防溺水和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疏散、防震疏散、集会疏散等演练,建立各项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建立健全校园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制度和保洁制度,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做好“四害”杀灭工作,努力改善校园环境卫生。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区教育局核准并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区教育局批准并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或到期的,并经区教育局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后,由区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予以公告。民办学校终止时,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镇(街)中心校和区教育局予以协助。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或合并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四条 对民办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必须提前六个月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在确认民办学校已妥善安排学生就读并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后,方可批准停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办学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教师及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举办者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未依法登记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境外组织、个人以合作形式举办民办学校的,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07年印发的《江门市蓬江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蓬江教[2007]103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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