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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蓬江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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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食安委办〔2012〕42号

印发蓬江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蓬江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蓬江区食安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蓬江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走访、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各级食安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相关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有效;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四条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保护,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保证。

       第五条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食安办应当统一负责向社会公布本机构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接受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明确投诉举报事项的管辖地、责任机构和部门。对属于本机构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机构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构或部门。案件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同时报本级食安办备案。

       收到投诉举报案件转办情况的机构和部门认为案件应当由本机构或本部门受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接收情况报送转办机构或部门。

       第八条对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九条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有争议的,有关机构和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同级或上级食安办,由同级或上级食安办指定部门进行处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对于重大或者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管辖地、责任部门不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投诉举报案件,接到投诉举报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本级食安办;接到投诉举报或情况汇报的各级食安办,应当在30分钟小内书面报告上级食安办。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举报信息来源;
       (二)事故、事件单位名称、事故时间、地点及可能涉及的范围;
       (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发病和死亡人数;
       (四)已采取的控制和处理措施;
       (五)认为需要通报的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信息;
       (六)事故、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确定。各级食安办受理本辖区内重大疑难或者多次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未果的食品安全案件。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无具体联系方式的除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对因案情复杂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的,应当报区食安办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由区食安办确定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承办由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原因。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发现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食安办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与投诉人或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办结案件要形成规范的调查处理报告。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的,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本级食安办;由食安办办理的,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食安办。

       调查处理报告应写明投诉举报案件的来源、编号、投诉反映的问题、受理机构或部门、调查过程、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各级食安办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食安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食品安全办应当提出督办意见或建议:

       (一)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报告、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
       (四)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下级食安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落实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群众上访等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的,泄露举报人隐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投诉举报档案专人负责制,对受理需归档的投诉举报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暂存备查的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对留存的群众来信保存期限为1年,来访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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