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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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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4002
蓬江府办〔2024〕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十一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江门市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门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关于修改〈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交局〔2022〕72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蓬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采用分时租赁方式,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在公园景区、工业园区、专业批发市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取封闭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三条 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配合城市自行车交通线路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配合开展规划投放总量等工作。
(二)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的准入、运营配额、运营服务考评及退出;指导自行车停放区规划、设置工作;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停放;指导各镇(街)查处侵占城市道路经营、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蓬江大队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规划设置、投放总量测算、停放管理、运营服务考评等工作。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江门市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指导各有关部门归集、上报有关信用信息。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八)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各镇(街),交警、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推进慢行交通系统建设。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各镇(街),交警部门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的规划、设置工作。
在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点)、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以及符合停放条件的人行道规划设置、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集中停放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停放区标识、立牌、划线等划设费用,按照“谁获益,谁出资”的原则,由经营企业按照市场份额比例来分担。
第三章??准入与运营配额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各镇(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蓬江大队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交通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合理测算全区、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控制规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每2年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其运营配额。
对于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控制规模、自行车停放区、确定的经营者及其运营配额情况后,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获得本区运营配额的经营者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诚实守信经营协议,明确配额数量、经营管理要求、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运营企业申请车辆运营配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满足车辆停放、维护需要的场所及专职管理人员,每2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等内容。
(四)有详细的车辆投放方案,包括车辆投放计划、投放区域、车辆调度管理措施等。
(五)有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承诺提供登录入口供政府部门查阅车辆编码信息、车辆实时坐标信息、订单信息、用户注册规模、运维人员及场地等相关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9994-2005)等国家现行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
(二)单人骑行两轮自行车。
(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四)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定位装置。
(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运营的车辆编码与向行政管理部门所申报的车辆编号一致。
(六)无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七)同一经营者投放的车辆具有统一外观、标识。
(八)车身整洁干净,禁止张贴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车辆运营配额的有效期为2年,自配额发放之日起计算。运营企业应当自配额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车辆投放,逾期未投放或投放数量不足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减相应数量的运营配额。车辆运营配额有效期届满或被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减的,运营企业应当于10日内核减配额对应的车辆数。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未取得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本区辖区范围内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原有经营者未取得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的,应在30日内完成退出车辆的清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车辆使用周转情况、运营维护情况、服务评价情况、运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企业守法情况和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对运营企业车辆运营配额实施动态增减调节。
第十二条 车辆运营配额有效期内需要置换车辆的,运营企业应当将旧车收回后方可投放新车,即置换车辆前要回收相应数量的旧车。车辆破损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于15日内置换新车。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申请准入和车辆运营配额。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运营区域内投放车辆,且规模不得超过其在本区、中心城区取得的运营配额。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跨区域车辆与热点区域车辆的调度管理工作,平衡区域车辆供给,并做好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配备与车辆实际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和维保场地,定期对已投放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清洁,及时清理故障、破损车辆,保证投放车辆符合安全运营与整洁要求。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网格化和车辆定点停放管理机制,强化日常巡查,通过高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投放车辆的定点停放秩序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经营者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机制,加强对公共交通站点、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的巡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水库、河道、消防车通道、盲道等禁止停放区域。在严管区域内,应当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区、自行车停车场等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内,有自行车停放区、自行车停车场等规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无自行车停放区、自行车停车场等规定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运营配额后投放车辆的,或经营期内因车辆维修、车辆置换等原因导致车辆编码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投放车辆前,按照一车一码的要求,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送车辆编码信息。
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智能监管平台,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将车辆实时坐标信息、订单信息、用户注册规模、运维人员及场地等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报送至相关政府部门或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智能监管平台,且应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完整性。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服务承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
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经营者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营者对用户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经营者对用户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22〕3号)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依法落实相关信息安全工作,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应对台风、暴雨、大型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用户权益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者、使用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区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各镇(街)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要求报送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营者的运营配额挂钩。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违规投放车辆,或未将车辆投放、停放至划定停车位内,停放朝向不统一、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属地镇(街)、城市管理、交警等部门依职责责令企业在“15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完成清理”,投放在城区主干道的,实现“5分钟内响应,30分钟完成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实施代履行后,应当通知运营企业限期内取回车辆并接受处理,运营企业逾期不取回车辆的,依法对滞留车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并纳入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鼓励经营者依法建立用户信用管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经营者、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信用共享和安全保护,并对存在不按规定骑行、停放等不良行为的用户依法依规采取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调度费、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措施。
第三十条 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运营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运营企业准入、退出和车辆运营配额动态调节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依据合同约定及考核办法,达到清退条件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偿收回全部运营配额。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偿收回全部运营配额:
(一)运营配额期限届满的。
(二)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经营的。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的。
(四)两年内超过3期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要求,情节严重的。
经营者应当自运营配额被收回之日起15日内回收已投放的相应车辆。
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运营企业因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不再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应当制定合理退出方案,并按照租赁服务协议有关约定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并将退出方案、退还资金、车辆回收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关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和助力车在未出台管理办法之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
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
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运营服务行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根据《关于修改〈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交局〔2022〕7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类统计、标准统一、时间同步的原则,坚持服务为本,规范引导、多方参与、科学监管的指导方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调度能力、安全措施、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二、考核对象
在蓬江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三、考核部门
成立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服务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各镇(街),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蓬江大队或委派第三方评价机构联合组成。各考核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日常工作联络员。
四、考核内容
(一)运营管理
1.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2.运营企业的数据开放要求;
3.运营企业的管理制度等监管要求。
(二)人员管理
1.运维人员配备、着装、持证上岗情况;
2.运维人员的实时位置信息;
3.运维人员的配合度。
(三)车辆管理
1.车辆质量管理;
2.车辆的投放量、停放管理;
3.车辆的运维、调度管理。
(四)服务管理
1.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媒体曝光以及热线投诉处理情况。
(五)社会评价
用户满意度调查。
五、考核依据
依据《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江门市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六、考核方式
考核周期为每季度一次,考核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我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并于考核周期结束后次月25日前向考核组牵头部门提供考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考核分数以及考核佐证资料(日常管理中经营者不规范管理行为的图片、文字等相关材料),考核分数为考核组各成员单位提交的考核分数汇总计算得出的平均分。
七、考核结果运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分数高于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优秀,考核分数高于60分(不含60分)而低于90分的企业评为合格,考核分数低于60分不合格。
为鼓励各企业履行服务承诺、积极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上述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车辆投放量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为:在对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投放量进行控制的前提下,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减量,考核合格的企业维持数量,考核优秀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增量,当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投放量达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车辆配额数量,则不再增加车辆配额。具体的调整措施为:
1.企业评为优秀的,如有空额时,优先增加500辆车辆配额。
2.企业评为合格的,维持现已投放车辆数量。
3.企业评为不合格的,减少500辆投放量﹔连续两期评为不合格的企业,暂时收回全部运营配额,并由该企业总部提交整改方案。待考核组核查确认整改到位后,重新发放原来投放量50%运营配额。对于两年内超过3期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全部运营配额。
4.经监管部门核查确认不合格的企业,其减量的单车在监管部门监督下,由企业自行封存并运出蓬江区行政区域,逾期未转移的,再扣除500辆投放配额,两次督促拒不转移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偿收回全部运营配额。
八、有关要求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考核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要求,认真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机制,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规范有序。如出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乱停乱放车辆、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拒不配合参加综合考评、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或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等情况,由考核组牵头单位组织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街)等执法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九、附则
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及扣分标准
附件:
蓬江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及扣分标准
各镇(街)根据此表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秩序进行评分,区级主要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本辖区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每周期评分情况请于次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制作单位: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制作时间:2024年8月
咨询电话:0750-353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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