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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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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蓬江府〔202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发布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后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由于上级政策依据修订或失效,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和健全我区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人才的吸引力,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创新和产业人才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江人社发〔2024〕126号)
(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
(一)增加了蓬江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
(二)修订并增加了各部门的分工。
(三)修改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方式及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的缴纳主体为申请人。
(四)优化人才住房配租(售)流程。
(五)放宽人才住房的配售条件,取消“申请人家庭在蓬江区拥有不超过1套任何形式住房,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这一申请条件。
(六)加大部分类别人才配售人才住房享受的优惠和折扣力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新供地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所属企业推荐的取得本科学历,或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毕业2年内,以最高学历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购买优惠的人才,可在原优惠折扣基础上叠加其攻读最高学位期间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总金额相等的购房优惠。
(七)修改享受政府免费提供人才住房政策的人才范围,以及人才住房赠与该人才所需的服务年限。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江门市顶尖人才享受政府免费提供人才住房政策,同时由全职在蓬江区工作满5年赠与个人修改为满3年后赠与个人。
(八)人才住房配租(售)的选房顺序修改为以申请时间为准。
(九)已配售人才住房的人才满5年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人才住房时,需核定的服务年限由5年降低至3年。
(十)明确已配租人才住房的各类人才,如果在租赁期间因出现工作变动、违反约定等情况造成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于1个月内退出人才住房。
(十一)增加对“对拒绝退出人才住房、不配合退回购房优惠或租金”行为的处理方式。
(十二)明确江门市内高等院校的人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市属国有企业的人才及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也可向我区相关部门申请配租(售)人才住房。
四、适用范围
(一)与我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全职工作合同(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或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在我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在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记录为准,下同。
(二)本人及配偶,只能申请1套人才住房,不可多头、重复申请。
(三)本人及配偶,在居住人才住房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人才住房配租的,在蓬江区无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已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屋产权)。
在蓬江区以外就业创业且经认定、评定或举荐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人才住房配售,需与我市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全职工作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并满足以上第(二)、(三)条。
江门市内高等院校的人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市属国有企业的人才可申请人才住房配售,需与我市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全职工作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并满足以上第(二)、(三)条。
五、配租(售)优惠
(一)配售人才住房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条件的各类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可按以下标准享受优惠购买(赠与)人才住房:
1.国家级领军人才顶尖人才:免费提供人才住房居住,全职在蓬江区工作3年后赠与个人。
2.一级高层次人才:基准价7折。
3.二级高层次人才、博士:基准价8折。
4.三级高层次人才、硕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符合《江门市急需紧缺产业人才目录》、规上工业企业及新供地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所属企业推荐的本科和高级工(技能等级):基准价8.5折。
5.其他本科、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基准价9折。
(二)配租人才住房
我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住房可申请减免一定面积的租金,超出优惠面积的部分,按照配租基准价执行:
1.国家级领军人才、顶尖人才:免费提供1套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居住。
2.一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120平方米。
3.二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4.三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70平方米。
享受优惠年限:江门市高层次人才(顶尖人才除外)减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后,最长可续租1年,续租期间不享受租金减免。
六、监管要求
(一)配售的人才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满5年转让、赠予、抵押(不含按揭)时,以区外就业创业人才提供在市内累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其他人才提供在蓬江区累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0的月份不计入服务年限,未能提供的,应按未服务年限(36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缴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房屋配售基准价优惠金额,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
(二)配租的人才住房:连续2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的,人才住房所有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的人才住房,并追回欠缴租金。如在租赁期间因工作变动、违反约定等造成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1个月内退出人才住房。
七、附则
江门市内高等院校的人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市属国有企业的人才及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可参照本办法向蓬江区相关部门申请配租(售)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配售或赠与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配建车位优先满足人才,可享受一定的优惠,配售流程参照人才住房配售管理,车位配售方案可另行制定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9日。
解读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股
咨询方式:0750-3167013
政策原文:/zwgk/zcfg/zfwj/content/post_3301729.html
音频解读:/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301734.html
图解:/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301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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