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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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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5003


蓬江府〔20253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十一届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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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0日    

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和健全我区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人才的吸引力,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创新和产业人才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江人社发〔2024〕12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服务人才,全区统筹、分工负责,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税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配租(售)方案、重点企业(项目)遴选条件,以及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审议相关文件及成员单位提请审议重要事项等;日常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区人才住房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年度人才住房配租(售)使用计划。负责人才住房申请受理和审核,将配售人才住房的产权限制转让信息报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联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同做好人才住房产权变动情况核查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人才安居工作有关经费,将人才安居保障资金计划,列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落实货币补贴和筹措房源所需资金,监督人才安居资金使用情况。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资格、社会保险缴纳的审核工作以及相关补贴的发放业务,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年度人才安居配租(售)使用计划。

  区国资局协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售)工作。联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回人才未达承诺服务年限退回相应金额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依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名单审核人才所属企业资格。

  第五条 人才住房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通过“限地价+竞配建”方式产生的配建房屋或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支持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园区,统一建设人才住房。支持利用存量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或企业国有资产改型为人才住房。

  配租人才住房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人才居住生活需要。

  第六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置包括减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配售人才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发放购房、生活补贴等。货币补贴按照上级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人才住房以定向配租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人才负责申办配租手续,并与人才住房所有人签订配租合同,人才住房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等费用由人才缴交。人才提升人才层级的,提交新的人才资格材料并经审核认定后,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变。

  第八条 人才住房以定向配租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人才负责申办配租手续,并与人才住房所有人签订配租合同,人才住房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等费用由人才缴交。人才提升人才层级的,提交新的人才资格材料并经审核认定后,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变。

  第九条 人才住房配租(售)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申请数量和房源情况等因素,制定人才住房配租(售)方案。配租(售)方案报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同步实施,同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配租(售)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其他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批准的配售(租)对象,可参与人才住房配售、配租。


第二章 人才住房配租(售)

  第十一条 申请配售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内就业创业的人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的,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全职工作合同(在我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实现自主创业(作为持证人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在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记录为准,下同。

  在我区以外就业创业且经认定、评定或举荐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的,应与我市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全职工作合同(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实现自主创业(作为持证人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本人及配偶,只能申请1套人才住房,不可多头、重复申请。

  (三)本人及配偶,在居住人才住房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条件的各类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可按以下标准享受优惠购买人才住房:

  (一)一级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7折。

  (二)二级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折。

  (三)三级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

  (四)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折。

  (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符合《江门市急需紧缺产业人才目录》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

  (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供地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所属企业推荐的取得本科学历,或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

  (七)其他取得本科学历,或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9折。

  (八)毕业2年内,以最高学历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购买优惠的人才,可在原优惠折扣基础上叠加其攻读最高学位期间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总金额相等的购房优惠。

  在我区以外就业创业且经认定、评定或举荐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可根据人才对应层级按本条(一)至(三)标准享受优惠购买人才住房。

  第十三条 我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满足第十一条第一项区内就业创业人才要求及第二项、第三项并在蓬江区无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已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屋产权)可申请租住人才住房,租住人才住房可申请减免一定面积的租金,超出优惠面积的部分,按照配租基准价执行:

  (一)一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120平方米。

  (二)二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三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70平方米。

  高层次人才(顶尖人才除外)减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后,最长可续租1年,续租期间不享受租金减免。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范围,按《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32号)执行,如政策修订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江门市顶尖人才可免费提供1套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居住,全职在蓬江区工作满3年后赠与个人。

  国家级领军人才范围,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的赠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交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人才住房所有人与申请人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 受理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在区政府网站或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布配租(售)房源及方案,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或配售基准价、配租(售)对象范围及租赁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人才住房配租(售)申请人可根据房源公示情况,结合实际需要申请。

  第十八条 审核和分配流程如下:

  (一)资料受理。按照配租(售)方案,向指定的受理机构或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对提交材料不完备的,受理机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二)资格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发函至相关部门协查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协查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相关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配租(售)资格审核。经受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审核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人自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受理顺序以补正资料审核通过为准,逾期不能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资格公示。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税务局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四)轮候选房。人才住房配租(售)实行轮候分配。

  依据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申请时间的先后以受理通知信息时间为准。每位申请人只享受一次选房机会,如对备选房源不满意,可自动放弃本期选房资格,下一期可重新申请。如申请对象放弃已确认的房源,则2年内不得申请人才住房的配租(售)。

  (五)签订合同。分配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人才除外)与人才住房所有人签订配租合同,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人才除外)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住房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人才住房所有人签订购房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负有监督人才住房使用情况并向人才住房所有人报告的义务。如发生申请单位(个人)擅自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的,人才住房所有人按配租期间配租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标准向申请单位(个人)追回减免租金。如申请单位(个人)在人才住房从事相关违法活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并参照《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有关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满5年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人才住房时,以区外就业创业人才身份享受购房优惠的需提供在江门市累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其他类别的需提供在蓬江区累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0的月份不计入服务年限,未能提供的,应按未服务年限(36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缴费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房屋配售基准价优惠金额,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此条适用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政策出台以来享受有关优惠的对象。本条款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仍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连续2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的,人才住房所有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的人才住房,并追回欠缴租金。已配租人才住房的各类人才,如果在租赁期间因出现工作变动、违反约定等情况造成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于1个月内退出人才住房。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退出人才住房、不配合退回购房优惠或租金、申请配租(售)单位(个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人才安居待遇的,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录入诚信档案,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江门市内高等院校的人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市属国有企业的人才及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可参照本办法向蓬江区相关部门申请配租(售)人才住房。

  第二十五条 人才住房配售、赠与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配建车位优先满足人才,可享受一定的优惠,配售流程参照人才住房配售管理,车位配售方案可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保障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与我市、区相关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政策实施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附件的申请指南及申请表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9日。《中国体彩票app官方下载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门市蓬江区人才住房配售申请指南

  2.江门市蓬江区高层次人才住房配租申请指南

  3.江门市蓬江区人才住房赠与申请指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解读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股

  咨询方式:0750-3167013

  文字解读/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301733.html

  音频解读:/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301734.html

  图解:/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301732.html



相关附件: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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